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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的通知
2018-04-03 15:12 崔剑峰 

全校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为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规范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方便科研人员合理使用经费,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提升我校科研综合实力,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大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黑大校发〔2017207号)的文件要求,现对我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进行集中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类项目调整范围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所在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审核同意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

3、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

1)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

2)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的,由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3)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4)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调剂。

4、其他纵向项目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其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及批复的计划书(或合同)中经费预算列支范围执行,违反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除特别说明外,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费用等预算需要调整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

2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费用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使用,不需要审批。

3设备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4)除上述调整范围之外的其他预算调整,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按批复执行。

二、受理时间及具体要求

1、本学期受理时间:410日—20日,预算调整时间:421日—30日,5月初开始执行变更后预算。

2、具体要求:由各单位科研秘书收齐本单位《调整预算申请表》(见附件1),并填报《2018年上半年预算调整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报送科技处(主楼C402)或社科处(主楼C404)。

                                            科技处  社科处  财务处

                                                  201843

附件【附件1.调整预算申请表.xlsx已下载
附件【附件2.2018年上半年预算调整汇总表.xls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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