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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科技财务管理条例(修订稿)》的通知
2015-06-11 15:57  

全校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加强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学校于 2006224制订了《黑龙江大学科技财务管理条例》(校发[2006]23号)。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黑政发〔200868号),提升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调动全校教师、科研人员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在充分调研在哈高校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对横向课题经费管理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 2010330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黑龙江大学科技财务管理条例(修订稿)》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黑龙江大学科技财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大学科技财务管理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担负着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任务,已成为我国科技事业一个重要方面军,不仅是基础性研究与高新技术研究的一支主力,也是科技攻关、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开拓中的重要力量。为了加强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进一步调动全校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发展我校的科研工作,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多作贡献,推动我校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统一的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下,力争最大程度地调动和发挥学校全体教师、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活跃和发展我校的科技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办法

第三条 管理范围包括:各类计划项目经费、委托(协作)项目经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费。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所有纵、横向科研经费,均应全额进入学校相应帐号,由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施行管理。可分为下列三类:

1.校级项目经费,省教委下拨科研事业费;

2.其他各类计划项目的经费;

3.横向课题(各部门、工矿企业委托开发项目)经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咨询)费。

(二)凡不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监督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除应将科研经费转回学校外,视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使用方法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二)坚持拨款与计划管理和项目进度相结合的原则;并实行对经费使用的审核制度,由科研管理部门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在经费使用上体现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原则。

(四)在经费审批权上体现责权相统一的原则,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六条 科研经费日常使用及审批权限:科研人员参加国内有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正式通知。在报销各类纵向项目经费时,原始发票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报销单据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凡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药品等一次性超过1000元以上,应采取转帐或汇款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条 无论项目结束、成果转让、企业产品出售的效益分配都必须严格执行成本核算制度。

第八条 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考虑到我校科研工作现状,应采取一些鼓励措施和宽松政策。
   
第九条 纵向课题

(一)除学校提供的科研经费以外,其它项目经费到位后,学校从到款经费中提取5%(管理费3%,水电费2%),人文社科类项目不提取水电费。

(二)科研人员劳务费包括补助、津贴、加班费、劳务费等,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5%。补助费按不超过300/月·人报销。

(三)学校设立预留金制度,在项目经费到位而项目未完成前,由学校预留10%作为保障金。在项目交结题报告后方可使用,一方面保证项目的完成质量,另一方面,保证金也可保证项目结题后的专利申请、维持或成果的出版、鉴定、验收、报奖,成果推广与开发所需的经费;在项目完成后,学校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保证金予以适当的调整分配,具体办法如下:

1.在项目按期结题后,预留金将以项目经费的形式返还;

2.如项目无故延期,学校将一次性扣除预留金。

(四)协作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协作者用于完成所分担的研究及试验工作所需要的经费(仅限科技合同上列出的协作单位)。在需要转出协作费时,应出具与对方单位签署的协作意向书,并加盖彼此单位公章方才有效,转帐时应将该意向书交至科技处项目管理科备案。不论金额大小均须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超过1万元的转账由主管校长审批,而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办理。协作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

(五)纵向课题结余经费将全部用于项目续研工作,仍然以项目经费形式管理,特殊情况另议。

(六)纵向课题经费1万元以下需经处长审批,1万元至3万元需经主管校长审批,3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审批方可使用。

第十条 横向课题(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四技”项目)经费到户后按到款额,学校提取2%的水电费和3%的管理费,为鼓励承揽横向课题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即 201041 2013331)学校免收3%的管理费;学院提取1%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横向课题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向税务部门上缴的税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项目组、学院和学校负责承担,学校财务处负责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预研经费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 201041日起 施行。 2006224颁布的《黑龙江大学科技财务管理条例》(校发[2006]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科研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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