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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5-06-12 16: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2013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管理,提高国家社科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更好地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充分发挥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用于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重点支持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支持有利于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支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抢救和整理,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建设等。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财政将国家社科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逐年增加投入。

国家社科基金的预算、财务依法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社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突出国家水准、注重科学管理、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组织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界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和扶持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队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方针原则的政策措施,对国家社科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二)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三)审批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审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四)制定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五)领导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六)指导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工作,聘任、调整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作为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国家社科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年度工作;

(二)执行和落实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制定和实施国家社科基金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三)受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四)监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五)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鉴定、审核、验收以及宣传推介;

(六)承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及全军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以及中央党校科研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教育部社会科学司(以下简称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本系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地区本系统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督促落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

(四)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宣传推介。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党校、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军队系统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作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二)审核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跟踪管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责任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设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在学术上有突出贡献、在哲学社会科学界有较高威望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设召集人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二条国家社科基金分学科设立学科规划评审组,由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社会责任感强的专家组成。学科规划评审组成员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5年。

学科规划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定期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对制定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提出建议;

(二)评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提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建议;

(三)协助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和改进建议;

(四)对重要课题的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

(五)推荐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优秀人才。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社科基金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学科规划评审组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项目与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大项目、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西部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资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及军队、外交、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十六条青年项目资助培养哲学社会科学青年人才。

第十七条后期资助项目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出版、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资助翻译出版体现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较高水平、有利于扩大中华文化和中国学术国际影响力的成果。

第十九条西部项目资助涉及推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民间文化遗产等方面的重要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特别委托项目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国家社科基金应当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形式发布。

制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选题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

第二十二条国家社科基金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需求,依托学科优势突出、专业特色鲜明、研究实力雄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并资助若干国家重点思想库、重点实验室和重点数据库,组织富有开拓创新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协作攻关能力强的科研团队,在相关领域开展长期、持续、深入的专项研究,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有价值、有深度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根据需要,资助办刊导向正确、学术水准高、社会影响大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学术期刊,发挥其引导学风建设、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健康发展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社科基金根据需要,设立中外合作研究项目。项目申请、资助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但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申请青年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申请西部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西部地区科研单位的在编人员。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已经受理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三十一条评审专家评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全国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

第三十三条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资助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三十五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学科规划评审组秘书申请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出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全国社科规划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三十六条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第五章 资助与实施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全国社科规划办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责任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地区本系统各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交汇总报告。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对各地区各部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抽查,并作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年度实施整体情况报告,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

第三十九条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四十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基础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定期将延期审批情况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备案。如有特殊情况,延期超过规定时限的,必须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四十一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全国社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四十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五)终止研究协议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四十四条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如果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必须同时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四十五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国家社科基金资助。

第四十六条设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进行表彰奖励并资助出版,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界以优良学风打造更多精品力作。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四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全国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一)不按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九条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被终止实施或者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五十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全国社科规划办、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五十二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五十四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五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总结分析本年度国家社科基金发展情况,并面向社会公布相关报告。

全国社科规划办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的管理工作,分别委托教育部、文化部、军事科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办法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01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使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总结多年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新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健康发展。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要注意扶植青年社科研究工作者和边远、民族地区的社会科学研究。

第四条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全面负责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的委托,管理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要点发布时间在规划起始年的第二季度;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规划要点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并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八条少数重要研究课题,以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经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九条国家社科基金设立自筹经费项目,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立项数量视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请重点项目,必须是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3.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过去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已结项。

5.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6. 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可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取(或从全国社科规划办信息网站下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在申报期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并签署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评审费。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设立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学科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会议评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由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四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  

1. 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初评。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全国社科规划办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 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学科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该学科评审组全体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学科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学科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全国社科规划办。

4. 复核审批。全国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当年71日算起。  

第十六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 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含学科秘书)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五章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的年度检查,每年3-4月下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年度检查表,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年度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项目的情况撰写年度检查报告,填写《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表》,于当年1231日前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全国社科规划办汇总项目年度检查情况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项目协议;

9. 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批: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超过一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三十三条为科学地评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重点项目和其他项目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组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五条 通讯鉴定专家的选定:  

1. 全国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分别建立相应的通讯鉴定专家库,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通讯鉴定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 每个项目的通讯鉴定专家须选定5人。

3.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

4. 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 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六条成果鉴定程序:

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重点项目还须经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 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鉴定表》(下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 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 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鉴定的时间,专著类成果一般不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

5.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5名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评为一、二级和平均60分以上者为通过,三级和59分以下者为未通过。

6. 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结项审批书》原件,五份《通讯鉴定表》原件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验收合格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发给《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九条验收合格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作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七章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四十条 各级社科规划办、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和有关领导机关,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二条 各级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资助或协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四十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定。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教育学、艺术学和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各自学科的实际情况,由三个单列学科规划领导小组分别制定,报送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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